汇源电气有限公司

汇源电气有限公司、郑州博禧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执保365号
申请人:汇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兴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鹏宇,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超刚,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博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刚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作出(2021)豫0122财保87号民事裁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二十六万四千八百八十七元四角八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常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黄自强书记员刘剑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