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源电气有限公司

许昌市沃源包装有限公司与汇源电气有限公司、郑州祥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民初166号
原告:许昌市沃源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许继大道西段霸陵公园东侧。
法定代表人:牛玉青,任执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景丹,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汇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马寨镇学院路与光明路交叉口往南200米路东学院路**。
法定代表人:刘兴华,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鹏宇,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装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航海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杜明娟,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禹保国,男,汉族,1963年3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海勇,男,汉族,1980年9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许昌市沃源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汇源电气有限公司、*****装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许昌市沃源包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昌市沃源包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昌市沃源包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328元,减半收取计11664元,由原告许昌市沃源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尚建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张志显书记员刘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