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源电气有限公司

汇源电气有限公司、平顶山市群策协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02执恢11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汇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康佳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21620852。
法定代表人刘兴华。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群策协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中兴路北段路东优越路南工行大厦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098184556W。
法定代表人蒋顺坚。
申请执行人汇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顶山市群策协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4民终21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解除2016年12月17日平顶山市群策协力置业有限公司与汇源电气有限公司签订的《平顶山市中兴路地下人防商业街项目电气工程承包合同》;平顶山市群策协力置业有限公司退还汇源电气有限公司工程保证金16575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971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均由平顶山市群策协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询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
1、本院依法冻结第三人河南群策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中国银行平顶山开源路支行账户、中国银行平顶山广场支行账户,上述账户由其他法院优先冻结,本院轮候冻结,无可供执行存款。账户于2022年6月9日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拟定的和解协议查封被执行人平顶山市群策协力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新华区人防工程地下车库80个车位,因车位未建成,无法处置。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及所在单位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出具律师调查令和悬赏令。
六、申请人不申请公安协查。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标的为16575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群策协力置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汇源电气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员  杜建党
执行员  周永宾
执行员  陈 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