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县鑫辰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玲诉单县鑫辰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1722民初5055号
原告:**玲,女,1987年12月1日出生,农民,住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柱,山东法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县鑫辰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
法定代表人:刘云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东,山东荣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玲诉单县鑫辰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柱、鑫辰电器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广钦与被告鑫辰电器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玲系被告死亡职工张广钦之妻。张广钦与鑫辰电器公司之间系劳动关系,非加工承揽关系。具体理由如下:1、张广钦与被告鑫辰电器公司之间系一种严格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关系是不平等主体之间建立起的一种法律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被管理与管理不平等地位;加工承揽合同系完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建立起的法律关系,其民事主体双方绝对平等,不存在丝毫的管理与服从。2、被告对外(空调购买客户)均称张广钦系其员工,案外人(空调购买客户)均知道张广钦系代表被告从事的职务活动,张广钦以被告的名义对外从事空调安装活动。劳动关系,劳动者以劳动单位的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加工承揽关系,民事主体各方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承揽人不能以定作人的名义从事相关民事活动。综上,单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单劳人仲案字【2018】第27号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使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鑫辰电器公司辩称,张广钦与被告鑫辰电器公司之间依法形成加工承揽法律关系,不是事实劳动关系,原告所诉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玲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第一组证明:原告身份证、原告与死者张广钦结婚证各一份,证明:1、张广钦生前和原告系夫妻关系;2、原告诉讼主体适格。
第二组证据鑫辰电器公司商品销售单51份。证明:1、死者张广钦完全依照被告指定的时间地点从事空调安装工作,双方存在完全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2、死者张广钦完全依被告的名义从事空调安装活动,且代被告收取空调货款;3、由被告管理人员孙东彦手写的注有“银座、亿维”字样的销售单亦能够证明死者张广钦生前不仅安装被告公司的内部的空调,还接受公司指派从事公司外的空调安装活动,双方系标准的劳动关系。
第三组证据:张广钦生前与鑫辰电器公司管理人员孙东彦的手机微信聊天记录一份17页,与第一组证据相互印证,进一步证明张广钦完全依照被告的指令行事,双方具有严格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双方系劳动关系。
第四组证据:被告为张广钦配发的印有格力空调字样的工作服(物证)一份,被告为张广钦颁发的上岗资质证一份,张广钦生前穿着工作服、佩戴者上岗资质证的照片一份、格力空调安装服务巡视回访记录表4份。该组证据进一步证明:1、张广钦以被告的名义从事空调安装活动,被告亦认可张广钦以被告的名义从事空调安装活动;2、张广钦与被告系劳动关系。
第五组证据:格力空调派工系统书面材料一份,该派工系统与上岗资质证等证据相互印证证明:张广钦以被告派工的形式对外从事空调安装活动,代表被告公司,与公司系劳动关系。
第六组证据:单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案涉仲裁庭审时樊现兵、李希亭当庭陈述各一份,樊现兵、李希亭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分别出具的证明各一份,证明:1、被告对外均称张广钦系其工作人员;2、被告客户均认为张广钦系被告工作人员;3、张广钦以被告的名义从事空调安装活动,张广钦与被告间系劳动关系。
第七组证据:张广钦常住人口登记卡、死亡医学证明、死亡殡葬证各一份、单劳人仲案字【2018】第27号裁决书一份,证明:**玲之夫张广钦在为被告工作期间高处坠落死亡的事实。
鑫辰电器公司对**玲上述证据质证意见如下:
对证据一:真实性无异议。
对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对原告证明目的有异议,该组证据是张广钦到被告处提货,和与被告结算劳务报酬的凭据。张广钦承接被告售后服务空调安装工程,因张广钦安装完空调后,尚未与被告进行结算,所以销售单由张广钦持有,故虽然原告持有该组证据也不能证明张广钦与被告之间系劳动关系。
对证据三:对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有异议,应当提供微信聊天记录原始载体,对原告证明目的有异议。如果该聊天记录是真实的,该组证据能够证明张广钦不是被告的员工,能够证明张广钦所干的售后服务空调安装都是从被告处接零散活,即承揽空调安装售后服务。作为被告的工作人员是按时上下班,被告是在上班时统一分配工作,不会通过手机微信来接活;同时从该组聊天记录,多处显示询问张广钦“有活不”,对方答“没有”,这些内容反映了张广钦是承揽了被告方零散活,不是被告的员工。
对证据四:对被告为张广钦配发的印有格力空调字样的工作服(物证)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正是因为张广钦不是被告的工作人员,所以其工作服是张广钦自己出资购买的,其之所以自己购买工装,是为了便于进入客户家,进行售后服务,对于其他承接被告售后服务的人员,如果需要工装,也是自己出资购买。
对被告为张广钦颁发的上岗资质证真实性有异议,上岗证中显示单发续,而不是张广钦,该上岗证只是贴上了张广钦的照片,是虚假的,该证据不是被告颁发给张广钦的,被告对外发包工程的施工人员不配发上岗证,所以该证不能证明原告证明目的。
对张广钦生前穿着工作服、佩戴者上岗资质证的照片有异议,该照片拍照地点不是被告场所,且工作服字样和胸前工作证都不清楚。如穿着被告工作服,也是其本人购买,不能必然证明张广钦是被告的员工。
对格力空调安装服务巡视回访记录表4份有异议。
对证据五的真实性有异议,应当提供原件,该证据恰恰证明张广钦不是被告员工,与被告不形成劳动关系。该证据中显示的S08006680152上岗资质证中显示的是单发续的工号,如果张广钦是被告员工,张广钦会有自己工号,而不是他人的工号。
对证据六张广钦生前为樊现兵、李希亭进行空调安装的事实无异议,但是对原告证明目的有异议,这两个证人证言证明张广钦是独立承揽的空调安装工程,对被安装户认为张广钦是否是被告员工,都不能证明张广钦是被告的员工。
对证据七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只能证明张广钦安装空调时高处坠落死亡的事实。
鑫辰电器公司为证明自己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一、2018年5月22日单县公安局对何秋锋询问笔录,证明:张广钦是在被告处承接零散空调安装散活,安装使用的工具、车辆、安全防护装备都由张广钦自行负责。安装人员由张广钦自行组织和安排。完成一台挂机空调报酬是100元,一台柜机空调报酬是120元。张广钦与被告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张广钦与被告是加工承揽法律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二、2018年5月21日单县公安局对冯向华询问笔录,证明:2018年5月21日张广钦安装涉案空调时,冯向华是张广钦自己临时雇佣的人员,到现场帮助施工。现场都是张广钦负责指令和安排,涉案空调安装“是张广钦接的活”,所以张广钦出去安装挂机,冯向华和吴宝滨帮着拉拉绳子。安装所需安全绳是自己购买的。施工人员由张广钦自己组织和安排,施工现场张广钦自行负责。再次证明了张广钦承接被告的安装工程具有完全自主性,二者是加工承揽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三、2018年5月21日单县公安局对吴宝滨的询问笔录,证明:2018年5月21日张广钦在安装涉案空调时,是张广钦打电话叫吴宝滨到施工现场帮忙,临时雇佣的安装人员。施工现场由张广钦负责指令和安排。施工现场用的安全保护设施安全绳是张广钦自己购买的。张广钦与被告不是劳动关系。
四、2018年9月2日单县亿佳家电商场证明及其营业执照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索引表各一份、2018年9月2日黄岗张旗家电城出具的证明及其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张广钦不仅承接被告售后空调安装的活,也承接其他人空调安装的活。进一步证明张广钦与被告不是劳动关系。
五、张广钦购买被告夏装收款收据一份,证明:本案事故发生时,张广钦穿着的工装是其个人出资在被告处购买的。再次证明张广钦不是被告的员工,被告员工工装统一配发,不是自己出资购买。
六、2018年5月2日被告与张顺签订的空调安装、服务承包合同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购买格力夏装收款收据一份、为领取被告劳务费而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一张及与被告结算的凭据鑫辰商品销售单(蓝色一联)2份。证明:被告不仅将空调安装施工对外发包给张广钦,同时也发包给其他人,对外发包的施工人根据其需要,也可以出资购买被告的工装。同时,完成承揽的被告售后空调安装工程后,凭借鑫辰商品销售单与被告结算,领取劳务费,并且要自行开具发票。
七、被告2018年3、4、5月份工资表各一份,证明目的:张广钦不是被告员工,所以不发放工资。证明被告与张广钦之间不是劳动关系。
八、被告2018年3、4、5月份考勤表各一份,证明目的:张广钦不受被告规章制度的管理,被告与张广钦不形成劳动关系。
九、单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庭审笔录一份,证明目的:张顺、张文光出庭作证内容,证明被告当庭举证第六组证据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同前8组证据。
原告**玲对被告上述证据质证意见如下:
对证据一:来源真实性无异议,对何秋峰陈述的内容有异议,何秋峰是被告主要管理人员,其为利害关系人,该笔录第3页显示何秋峰不知道张广钦在什么时候在被告开始工作的,但却对其他事项了如指掌,有悖常理,故对该证据有异议。该笔录能证明张广钦是为被告工作时从高空坠落而死亡。
对证据二、三:该两组证据来源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陈述的内容部分无异议:冯向华称“张广钦是被告派遣给用户安装空调的”,可知张广钦与被告之间是劳动关系,吴宝宾说“张广钦是被告公司员工,……其与张广钦是朋友关系,是2009年认识的,于2018年进入被告公司上班”,证明张广钦与被告是劳动关系。对原告证明目的有异议。
对证据四:2018年9月2日单县亿佳家电商场证明一份、2018年9月2日黄岗张旗家电城出具的证明均有异议,其书写内容存在明显预先策划嫌疑,且两个单位格式雷同,语言表述基本一致,再者没有提供与张广钦之间的承揽合同,又没有提供张广钦领取报酬的材料。对单县亿佳家电商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结婚证一份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及关联性有异议,其出具证明不具证明力。
对证据五:该组证据有异议,是被告单方作出,没有张广钦签名,如是收款收据应当由张广钦持有。
对证据六:对该组证据均有异议,首先服务承包合同,张顺与被告合同签订日期2018年5月2日,但是购买格力夏装收款收据显示时间2018年4月23日,那时张顺与被告没签订服务承包合同,有悖常理,说明协议是事后伪造。虽然该协议显示服务承包合同,其合同内容明显是一种劳务合同,且被告提供劳务费增值税发票包括2018年4月份张顺劳务费,能够说明张顺与被告不是承揽关系。且张顺与被告的关系不能作为认定张广钦与被告关系的依据。
对证据七、八均有异议,两组证据均为被告单方制作,没有张广钦签名,是其单方陈述。该工作单载明工资数额远远超过个税纳税数额,被告没有提交纳税证明予以印证。张广钦是2018年5月2日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5月21日发生工伤事故,工作时间没超过一个月,所以没有发过工资,工资表无法体现发放工资情况。考勤表,张广钦按装空调工作是特殊工种,不能按照正常考勤,由其工作性质决定的。格力派工系统中有一项签到打卡,按装空调实际上参与公司考核。考勤考核是其内部管理问题。对证明目的有异议。
对证据九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该笔录中被告方证人证言陈述和原告证人证言陈述能证明被告对外均称张广钦是其工作人员,张广钦是代表公司从事空调安装活动,被告顾客也认为张广钦被告员工。另外能证明提货单中是否有被告客户的满意评价,不作为支付工资的考核标准。被告主张交付劳动成果主张不能成立。被告方在庭审笔录中证人均为被告的经销商,为利害关系人,不能采信。
本院审理查明:原告**玲与张广钦系夫妻关系。张广钦于2018年5月2日到被告鑫辰电器公司从事空调安装售后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同年同月21日被告安排张广钦前去单县凤来邑小区15号楼第六层一户家中安装空调,安装过程中,安全绳断裂,张广钦从六楼坠落受伤,后前往单县东大医院抢救,但抢救无效死亡。
**玲向单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张广钦与鑫辰电器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仲裁委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的单劳人仲案字(2018)第27号裁决书,裁决张广钦与鑫辰电器公司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不成立。**玲对此裁决书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原告主张张广钦与鑫辰电器公司劳动关系成立,原告主要证据和理由是:张广钦持有被告公司上岗证和工作服,虽然上岗证不是其本人名字,但是被告给的,对外张广钦就是以被告公司人员的名义从事空调安装,空调安装用户也认为张广钦是被告人员;再次,被告工作人员多次以微信方式通知张广钦开会,有时要求统一穿工装、带上岗证、身份证,张广钦所安装被告销售的空调都是被告公司指派的,安装地点也是由被告决定的,安装费用也是张广钦从被告处领取,张广钦受被告公司管理和指挥。被告辩称张广钦的工作服是其本人出资购买,上岗证不是公司颁发的,张广钦与被告之间系加工承揽关系,因为张广钦与被告基本没有身份隶属关系,不受被告监督管理和各项劳动规章制度的制约,其只需按约定向被告公司交付劳动成果即可,被告事后按双方协商价格支付张广钦劳动报酬。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张广钦与鑫辰电器公司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是否成立。
张广钦虽然也是根据被告公司的指示要求完成空调安装的工作任务,但张广钦在完成空调安装工作时具有独立性,其完成工作的具体方式方法由承揽人自主决定,张广钦可以联系他人一起完成安装,张广钦也可以向其他空调销售商提供安装等服务,不接受被告单位管理、约束、支配,是以自己的设备(发生事故时断裂的安全绳也是张广钦一方购买的)、技术和劳力按照被告公司的要求完成工作,与用人单位基本没有身份隶属关系,不受委托单位的监督管理;张广钦持有被告公司上岗证和工作服,是为了以被告公司人员的名义从事空调安装,其只需按约定向被告公司交付劳动成果即可,被告事后按双方协商价格支付张广钦劳动报酬,张广钦不是领取固定工资,也没有底薪。《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现原告未能提供能够证明张广钦受到被告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的制约,受到被告的劳动管理等的有力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张广钦与鑫辰电器公司之间在法律上应认定劳动关系不成立。
综上,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判决如下:
张广钦与单县鑫辰电器有限公司之间劳动关系不成立。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齐敏
审 判 员  李晗
人民陪审员  李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