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22民初3065号
原告:***辰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单县南城健康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7924933597。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市亿嘉居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单县南城**小学百联商场1F18号--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MA3N7QE368。
本院在审理原告***辰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菏泽市亿嘉居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辰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