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华淼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华淼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国锦煤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1122执51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南京华淼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周建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国锦煤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交城县。
法定代表人常代有,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南京华淼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国锦煤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晋1122执517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赵青山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耀忠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