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6民申57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和平,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鹤壁龙跃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鹤山区九矿街道办事处龙宫村西。
法定代表人:**只。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鹤壁供电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淇滨大道164号。
负责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商丘市天道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祥和路锦绣花园25-D.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和平因与被申请人***、鹤壁龙跃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鹤壁供电公司、商丘市天道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2015)鹤山民初字第41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和平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未接到法院的开庭传票;2.调解意见不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3.法院法官乘人之危,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各项损失575816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和平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依据,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和平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超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杨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