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枫和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济南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枫和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执保1484号之二
申请人:济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汶源东大街吕花园沿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6MA3T48RQ7X。
法定代表人:孙浩,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枫和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崇阳路2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70296944F。
法定代表人:刘有焕,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莱芜中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高新区鲁中东大街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MA3M0XB53M。
法定代表人:罗涛,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济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枫和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莱芜中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枫和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莱芜中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作出(2022)鲁0116执保1484号执行裁定书。因该案济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撤诉,并申请解除对青岛枫和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枫和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丽华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谭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