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执保1484号
申请人:济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汶源东大街吕花园沿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6MA3T48RQ7X。
法定代表人:孙浩,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枫和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崇阳路2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70296944F。
法定代表人:刘有焕,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莱芜中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高新区鲁中东大街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MA3M0XB53M。
法定代表人:罗涛,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济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枫和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莱芜中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资产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枫和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万元,期限一年,自2022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15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丽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谭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