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枫和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济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枫和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执保1484号
申请人:济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汶源东大街吕花园沿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6MA3T48RQ7X。
法定代表人:孙浩,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枫和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崇阳路2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70296944F。
法定代表人:刘有焕,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莱芜中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高新区鲁中东大街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MA3M0XB53M。
法定代表人:罗涛,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济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枫和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莱芜中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资产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枫和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万元,期限一年,自2022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15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丽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谭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