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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能天然气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终129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泰能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温泉镇东埠头村387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温泉镇东埠头村387号。 原审被告:青岛泰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兴元五路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青岛枫和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崇阳路22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泰能天然气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泰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枫和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2)鲁0203民初1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泰能天然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泰能天然气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楷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菁 书 记 员  王 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