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平祥和苗木农民专业合作社

镇平县祥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吕明才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丹执字第00056号
申请执行人吕明才,男。
被执行人镇平祥和苗木农民专业合作社。
住所地:河南省镇平县晁陂镇老张营村。
法定代表人李志东,系该合作社理事长。
镇平祥和苗木农民专业合作社诉吕明才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丹民初字第00573号民事调解:由原告镇平祥和苗木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15年6月5日前一次性支付吕明才35000元(不包含已支付部分),双方的劳动争议纠纷就此终结。调解生效后,义务人逾期未履行调解确定的民事义务,权利人吕明才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镇平祥和苗木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丹凤县恒大工贸有限公司有应支付给被执行人的工程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镇平祥和苗木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丹凤县恒大工贸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中的36285元予以提取(案件标的款35000元、迟延履行金860元和执行费425元)。
本院(2014)丹民初字第00573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
案件执行费425元,由被执行人镇平祥和苗木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 琳
审判员 刘书义
审判员 王军民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彭学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