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丹民初字第00573号
原告镇平祥和苗木农民专业合作社。
住所地:镇平县晁坡镇老张营村。
法定代表人李志东,系该合作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木春,陕西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根,男,汉族。系该合作社职工。
被告吕明才,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植强,西峡县西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受理了原告镇平祥和苗木农民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吕明才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争议较大,不宜以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审判员 刘 静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