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绿色园艺有限公司与昆山华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0-2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昆民初字第2881号
原告南通绿色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港闸经济开发区永兴大道,组织机构代码71855939-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华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钢峰新村54号楼402室,组织机构代码77375038-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于2014年9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南通绿色园艺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华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通绿色园艺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昆山华悦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南通绿色园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昆山华悦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绿色园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山华悦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782元,减半收取4391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