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1民初4188号
原告:中山市佳骏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港大道155号。
法定代表人:马艺晓。
委托代理人:黄雅兰,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银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82号腾龙大厦1907号。
法定代表人:黄煜楠。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佳骏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银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向原告发出《预交诉讼费通知单》,要求原告在通知单限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至今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山市佳骏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诉讼处理。
审判员 李 翀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黄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