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1民初36719号
原告:中山市佳骏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港大道155号。
法定代表人:马艺晓。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梦觅,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银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82号腾龙大厦1907号。
法定代表人:黄煜楠。
被告:***,男,199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佳骏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银辉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20年11月9日收到本院发出的《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现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山市佳骏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邓汝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凤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