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923执624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丰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流源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47542404308。
法定代表人:熊枫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巨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科技工业园巨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756795974T。
法定代表人:王守义,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人民法院(2019)赣0923民初190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江西巨源实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江西巨源实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巨源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江西巨源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1131元及利息、执行费6816.9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卢刚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龚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