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丰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丰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923执保14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巨源实业有限公司,地址:上高县科技工业园巨源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756795974T。

法定代表人:王守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西丰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宜丰县新昌镇流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47542404308。

法定代表人:彭文林,该公司董事长。

江西丰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联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向宜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江西巨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源公司)名下上高金领国际未售房产进行查封或冻结巨源公司银行存款630万元。宜春市仲裁委员会将相关材料提交至本院。本院于2019年6月4日作出(2019)赣0923财保7号民事裁定,冻结巨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30万元或查封其名下上高金领国际价值630万元的未售房产。巨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宜春市仲裁委员会就丰联公司与巨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案,已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决定书,撤销该案立案。巨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西巨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30万元或其名下上高金领国际价值630万元的未售房产的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江西丰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卢刚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龚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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