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23民初2029号
申请人:江西丰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枫光。
被申请人:江西耶溪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德战。
被申请人:**。
原告江西丰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耶溪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丰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耶溪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共计52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丰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丰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耶溪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共计52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西丰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简家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黄敏秋
书记员漆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