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丰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丰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耶溪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23民初2029号之一

原告:江西丰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枫光。

被告:江西耶溪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德战。

被告:**。

原告江西丰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联公司)与被告江西耶溪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耶溪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

原告丰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共同归还工程款5145722元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原告丰联公司与江西巨源实业有限公司订立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揽上高金领国际2-3期住宅小区9栋到17栋、25栋-29栋楼房建设施工,包工包料,增减工程、材料补差等按实际结算。江西巨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耶溪河公司系合作开发关系,前者出地后者出钱,是涉案工程的共同开发主体。合同签订后,原告由李伙生等负责施工并按要求完工交付使用,江西巨源实业有限公司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但其中被告耶溪河公司拿走了6907010元,后该公司四名股东(含被告**)对6907010元进行了分配,据为己有,至今没有付给原告。上述工程款在法院判定为非法,应当冲抵原告的工程款。经协商后其余三股东按股份归还给原告1761288元,但被告一直未归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耶溪河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将本案移送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审理。其理由是:法院将本案案由确定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但事实上,丰联公司主张权利的依据并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是在与耶溪河公司无关的其他案件中,法院判决确定耶溪河公司应当承担返还款项的义务。因此本案的焦点是耶溪河公司是否有返还款项的义务和责任。根据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应当采用二级案由“合同纠纷”作为本案的案由。原、被告均在宜丰县辖区内。基于此,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应该由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丰联公司是与江西巨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金领国际2-3期商品房部分建设工程。原告丰联公司主张的是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已支付给被告的,双方约定的虚增20%的工程款。该款项包含在江西巨源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的工程款内,但现在原告要求由被告归还,被告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对人。被告当时取得该笔工程款是因原、被告之间另行有约定,原、被告之间并未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其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之间的约定是否合法,被告是否有归还该款项的义务和责任,而非建设工程款的结算。因此,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合同关系,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案由应当确定为合同纠纷更为适宜。本案争议的标的系给付货币,而原、被告均在宜丰县辖区内,故本院不具有管辖权,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江西耶溪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简家瑛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黄敏秋

书记员漆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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