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丰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赣0924民初1410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

被告:***,男,196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

被告:***,男,197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

被告:漆细才,男,196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

被告:胡宜生,男,195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

被告:江西丰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丰县新昌中大道流源村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47542404308。

法定代表人:彭文林,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漆细才、胡宜生、江西丰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丰联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漆细才、胡宜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丰联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漆细才、胡宜生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72860元。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丰联公司对被告***、***、漆细才、胡宜生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被告***、***、漆细才、胡宜生借用被告丰联建公司的名义实际承建宜丰县城理想城二期的7#、8#、9#楼等工程建设。2016年3月20日,原告与四被告达成《内外钢管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为四被告承建的宜丰县城理想城二期7#、9#、10#楼内外墙的钢管脚手架扎架工程进行承揽施工。原告按约定履行承揽的施工内容,确保了按时完工。2018年2月14日,经原、被告双方进行了结算,经结算被告***、***、漆细才、胡宜生应付原告的承包费共为654600元,被告在2018年2月14日前已经支付了544740元,尚欠原告109860元。原告在2019年2月3日对此进行了确认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漆细才、胡宜生支付该欠款,被告仅支付了3.2万元,年后胡宜生付了5千元整,剩余欠款72860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付款无果。原告认为,被告丰联公司借资质给被告***、***、漆细才、胡宜生承揽工程,理应对四被告的工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依法起诉,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这个事情中的72860元是在2019年1月5日结算没错,数额也没有错,支付完欠原告72860元。这个钱不是不支付给原告,我们也与理想城打官司,但是现在还没有判决,今年10月9日还要开庭,都是做的理想城的事。原告是在我们这里接的事做,后面支付的3.2万元还是我们自己凑的钱支付的,理想城从2018年开始就未支付款项给我们。原告每次问我们,我们都承认这笔债务,等理想城的案子判决之后,拿到东西变现之后再支付原告的工程款,只是时间早晚的事。

被告漆细才辩称:同***意见一致,原告的工程款不是农民工工资,原告的工程是包含利润的。

被告胡宜生辩称:同***和漆细才意见一致。

被告***、丰联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0日,宜丰理想城二期项目部(发包方、下称甲方)与腾安脚手架***(承包方、下称乙方)签订《内外钢管架工程承包合同》一份,该承包合同主要约定:“甲方将其发包的宜丰县城理想城二期7#、9#、10#楼及地下室、商业、内外钢管架工程交由乙方进行承揽施工。承包价格:地下室内架,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计算;正负零以上内外架,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8元计算。付款办法:地下室内架按完成附楼浇面层支付80%;正负零以上内外架每完成三层楼面结算一次,按完成工程量的70%付款,封顶之后付10%,拆除外架付10%,余款待工程结束后付清。甲方代表***、***、漆细才,乙方代表***在该合同落款处签字等。”此后,原告按合同约定进行了承揽施工,并按约定履行完承揽的施工内容,确保了按时完工。2019年1月5日,原告***与被告***、***、漆细才、胡宜生进行了结算,经结算被告***、***、漆细才、胡宜生应付原告工程款共计654600元。截止到2018年2月14日,被告***、***、漆细才、胡宜生已付工程款54474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109860元。此后,被告***、***、漆细才、胡宜生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37000元,尚欠工程款72860元未付。原告多次追索未果,故诉至本院。

另查明:腾安脚手架全称为上高腾安脚手架营业部,现已注销。本案中,被告***、***、漆细才、胡宜生借用被告丰联公司的资质对外承揽工程业务,被告***、***、漆细才、胡宜生挂靠在被告丰联公司名下,被告***、***、漆细才、胡宜生以宜丰理想城二期项目部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本案中,被告***、漆细才、胡宜生对尚欠原告工程款72860元的事实予以认可。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内外钢管架工程承包合同》、结算清单,开庭笔录等证据证实,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宜丰理想城二期项目部与腾安脚手架***签订的《内外钢管架工程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漆细才、胡宜生作为宜丰理想城二期项目部实际负责人,其在本案合同中签字确认,原告***亦在本案合同中签字确认,故原告***与被告***、***、漆细才、胡宜生均应依该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原告已按合同约定进行了承揽施工,并按约定履行完承揽的施工内容,已按时完工。该工程已经原告***与被告***、***、漆细才、胡宜生竣工结算,被告***、***、漆细才、胡宜生应付原告工程款共计654600元,被告***、***、漆细才、胡宜生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81740元(544740元+32000元+50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72860元(654600元-581740元)未付。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漆细才、胡宜生共同支付尚欠工程款7286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漆细才、胡宜生借用被告丰联公司的资质对外承揽工程业务,被告***、***、漆细才、胡宜生挂靠在被告丰联公司名下。现被告***、***、漆细才、胡宜生尚欠原告工程款72860元未付,被告丰联公司对本案尚欠的工程款72860元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丰联公司对被告***、***、漆细才、胡宜生尚欠工程款72860元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丰联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质证和辩论的权利,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被告***、***、漆细才、胡宜生应共同向原告支付尚欠工程款72860元;被告丰联公司对本案尚欠工程款7286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漆细才、胡宜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2860元。

二、被告江西丰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漆细才、胡宜生尚欠原告***工程款7286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2元,由被告***、***、漆细才、胡宜生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14×××07。如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若到期不履行,权利人可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罗望明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何畏

书记员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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