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丰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李功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923执保25号

申请人:李功文,男,1963年11月14日出生,住宜春市宜丰县。

申请人:***,男,197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高县。

申请人:况建斌,男,198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高县。

申请人:李小华,男,197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高县。

申请人:傅济群,男,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高县。

申请人:黄新华,男,196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宜丰县。

申请人:陈生林,男,196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高县。

申请人:李勇,男,198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高县。

被申请人:江西丰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宜丰县新昌镇流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47542404308。

法定代表人:彭文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宜丰县昌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宜丰县新昌中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4741957424B。

法定代表人:蔡秋柏。

被申请人:熊冠光,男,1973年1月23日出生,住宜丰县。

申请人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丰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丰县昌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熊冠光账户金额140463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丰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丰县昌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熊冠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0463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卢刚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龚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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