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781民初195号
原告:***,男,194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立成。
被告:福建省其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万达广场C区1幢1103-1108室。
法定代表人:陈天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世钊,男。
被告:***,男,195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其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1年3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袁文渊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