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普天天籁防雷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长沙普天天籁防雷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602民初4626号

原告:***,男,198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告:长沙普天天籁防雷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芙蓉区隆平高科技园雄天路**孵化****。

法定代表人:苏畅。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忠雄,男,1985年3月16日出生。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长沙普天天籁防雷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忠雄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6000元,材料费、施工费等4000元,合计1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长沙普天天籁防雷科技有限公司答辩要点:一、答辩人认可被答辩人上诉的施工合同书工程金额6000元;但所诉的材料费与施工费4000元毫无根据;二、被答辩人所诉的商品销售卡,是不符合事实的。答辩人与岳阳市文物管理处就慈氏塔防雷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日期是2017年1月6日,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书为2017年2月14日,商品销售卡的日期为2016年1月7日。商品销售卡比答辩人与岳阳市文物管理处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日期早了一年是不符合逻辑的;三、被答辩人所提出的“以合同未验收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也并非事实。1、慈氏塔防雷工程于2019年10月17日才通过岳阳市文物管理处验收,并于2019年12月27日才支付工程尾款答辩人,2020年至今答辩人多次与被答辩人协商但未达成一致。2、答辩人曾分别在工程施工前(2017年1月18日)和工程施工过程中(2017年12月19日)均有支付工程款给被答辩人,付款金额分别为现金3000元和微信转账1000元。根据上述事实情况,答辩人愿意支付给被答辩人剩余慈氏塔防雷工程剩余工程款2000元整。

经审理查明:

一、双方无争议的事实

2017年2月14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书》,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完成“岳阳市慈氏塔防雷工程”,工程总金额6000元人民币。工程结算:工程完工后,待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该工程于2019年10月17日经建设单位验收合格。

二、双方争议的事实和分析认定

原告主张,在上述施工合同签订前,原告还给被告单位进行过施工,被告前期尚欠他工程款2000元,代购材料款590元。原告为此提供了与公司负责慈氏塔防雷工程的项目经理唐忠雄进行的微信聊天记录,但微信聊天上并无明确证据显示被告公司确认了之前尚欠原告工程款2000元和材料款590元的事实,且原告提交的关于590元代购材料款的凭据也无被告公司任何人签字确认。关于之前欠原告2000元工程款的事实原告也并未提交施工合同书或工程结算单等书面证据,综上分析,对原告主张被告尚欠原告2000元工程款和590元材料款的事实,本院不予确认。

另被告提供原告收款单据,在2017年1月18日已支付原告工程款3000元、2017年12月19日支付给原告施工费1000元,该两项款共计4000元。被告主张该4000元是提前预付“岳阳市慈氏塔防雷工程”工程款给原告,被告实际尚欠原告“岳阳市慈氏塔防雷工程”剩余工程款2000元。原告主张该4000收据是被告支付之前为被告公司施工的工程款,与本次“岳阳市慈氏塔防雷工程”的工程款无关。根据原、被告双方确认的证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书》上明确约定“工程结算是在工程完工后,待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而被告提供的两张收款单据上均未注明是原告预支“岳阳市慈氏塔防雷工程”工程款。且庭审中双方均确认了原告在此之前有为被告公司施工的的事实,综上分析,对被告提出已经提前支付原告工程款4000元,尚欠原告“岳阳市慈氏塔防雷工程”工程款2000元的主张,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施工合同书》,为被告公司承建的“岳阳市慈氏塔防雷工程”提供施工服务,原告按期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工程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另支付材料费590元、施工费2000元、补偿费1410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没有提交充分证据,事实和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主张已支付原告工程款4000元,尚欠付2000元工程款的辩论意见,事实和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长沙普天天籁防雷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6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10元,由被告长沙普天天籁防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谢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