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衡桃彭民二初字第71号
原告:***,男,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衡水市桃城区。
委托代理人:李宪振,河北衡水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衡水碧海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景秋,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铁城,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男,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衡水市桃城区。
委托代理人:朱进库,河北衡水仁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海盐县。
委托代理人:朱进库,河北衡水仁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衡水碧海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四年六月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7元,由原告***担负。
审 判 长 游祥祯
审 判 员 王志坚
代理审判员 魏俊生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