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02民初6198号
申请人:衡水碧海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滨湖新区彭杜乡王庄村东106国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景秋,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广西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丰顺路41号。
法定代表人:谢瑞祥,总经理。
申请人衡水碧海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衡水碧海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6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衡水碧海工程橡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6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冻结期限为三年,自冻结、查封或扣押开始之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如需继续查封、冻结,应在到期前十五日内提交书面申请,逾期将自动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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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春雷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文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