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振达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振达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洪泽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8执复145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浙江振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法定代表人:裘和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建柳,淮安市**区蒋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顺昌,江苏兴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申请人浙江振达建设有限公司不服淮安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813执异2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20年12月29日,复议申请人浙江振达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浙江振达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浙江振达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淮安市**区人民法院(2020)苏0813执异22号执行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玮
审 判 员  刘群英
审 判 员  黄春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学波
书 记 员  王 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