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603执191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坛支行稽江分理处,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王坛稽东镇车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719498473。
负责人黄永安。
被执行人***,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被执行人浙江振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稽东镇竹田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33811513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裘玉英,女,196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坛支行稽江分理处与被执行人***、浙江振达建设有限公司、裘玉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603民初62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坛支行稽江分理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4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归还给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坛支行稽江分理处借款本金人民币163万元,并支付截至2018年5月20日的利息35,486.45元及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涉案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利)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浙江振达建设有限公司、裘玉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由被执行人***、浙江振达建设有限公司、裘玉英负担诉讼费1489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浙江振达建设有限公司、裘玉英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浙江振达建设有限公司、裘玉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浙江振达建设有限公司、裘玉英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振达建设有限公司、裘玉英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浙江振达建设有限公司、裘玉英住所地附近对其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本案财保阶段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绍兴市的房产,轮候查封浙江振达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绍兴市柯桥区的房产,因上述财产均系轮候查封,本案暂无权处置。本案已查封被执行人裘玉英名下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113202股,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拍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振达建设有限公司、裘玉英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振达建设有限公司、裘玉英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裘玉英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并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控。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浙江振达建设有限公司、裘玉英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坛支行稽江分理处,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603执19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审判长 俞 翔
审判员 章亚伟
审判员 王炳江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黄志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