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1102执26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2月27日出生,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现住丽水市莲都区。
被执行人:浙江振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稽东镇竹田头,组织机构代码:733811513。
法定代表人:裘和贵。
被执行人:浙江丽水太空超高压水射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水阁工业区石牛路**,组织机构代码:775724506。
法定代表人:殷耀敏。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振达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丽水太空超高压水射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丽莲商初字第181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900597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0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浙江振达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丽水太空超高压水射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浙江振达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丽水太空超高压水射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振达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丽水太空超高压水射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浙江丽水太空超高压水射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变更为浙江大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5日作出的(2013)浙丽破字第1号之四民事裁定宣告该公司破产。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振达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所在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股权及有价证券。被执行人浙江振达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绍兴县××镇××村××幢的房产,和其所有坐落于绍兴县××镇××村××幢××幢××幢××,4幢的房产,以及其所有的坐落于绍兴县××镇××村××幢的房产,均由柯桥区人民法院首封(查封期限至2021年6月24日),本案轮候查封,本院已发函参与分配。以上财产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封的,申请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截至2020年12月16日,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振达建设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振达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振达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裘和贵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浙江振达建设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浙江振达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裘和贵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振达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1102执265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波
审 判 员 厉子勇
审 判 员 林旭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樊任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