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振达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振达建设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民终28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振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稽东镇竹田头。
法定代表人:裘和贵。
上诉人(原审被告):裘和贵,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柯桥王子宴会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群贤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振达建设有限公司、裘和贵因与被上诉人绍兴柯桥王子宴会大酒店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9)浙0603民初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振达建设有限公司、裘和贵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浙江振达建设有限公司、裘和贵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据实调整为3900元,依法减半收取1950元,由上诉人浙江振达建设有限公司、裘和贵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