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登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秦小超、四川省登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623民初1059号
原告:***,男,198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被告:四川省登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绵阳高新区虹阳街1号21幢1单元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080727831M
法定代表人:吕果。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登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8元,减半收取计1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何兵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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