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1322民初155号
原告:***,男,生于1974年2月,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住四川省营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红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90年6月,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住四川省营山县。
被告:四川省登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火炬北街33号领航中心1幢13楼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700080727831M。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登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