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登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民申414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74年2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文胜镇安顺村**。

法定代表人:唐萍,该公司总经理。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谢代清,男,汉族,1972年8月26日,住四川省江油市。

一审第三人:四川省登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北街**领航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娟,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二审被上诉人谢代清、一审第三人四川省登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7民终714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九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鉴定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规定,由于***上诉时未针对鉴定费问题进行上诉,鉴定费问题不属于二审审理范围,故二审维持一审此项判决并无不当。且根据查明的事实,2019年4月29日经江油市文胜镇人民政府进行协调,***和***投资公司同意并共同委托四川诚建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约定鉴定费各承担50%。故一审判决***和***投资公司各承担一半的鉴定费亦无不妥。因此,***认为鉴定费该由***投资公司承担的再审申请事由不成立。

关于利息问题。***再审申请认为2017年8月1日至2019年5月1日之间的利息也应予支持。***的该项再审申请事由与其上诉理由基本一致,二审法院对其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已进行了充分详细阐述,本院予以认同,不再赘述。***的该项再审申请事由不成立。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九项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 瑶

审 判 员  胡东蓉

审 判 员  卢 忠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邓思韵

书 记 员  兰靖钧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