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湖南高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郴州市华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1002民初3282号
原告:湖南高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柳柱,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郴州市华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
原告湖南高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郴州市华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湖南高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高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