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欣业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新疆新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兵0103财保72号 申请人:新疆欣业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叶城县轻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26568894000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新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市八团塔门镇园区办公室3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053157490J。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新疆欣业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新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尔***支行账号的存款572300.43元。申请人新疆欣业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新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尔***支行账号的存款572300.4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