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日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日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冠县恒仁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6民初492号
原告:四川日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少陵横街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72777675G。
法定代表人:蔡达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咸生,湖北刘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川,湖北刘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冠县恒仁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烟庄街道办事处西十里营村冠桑路和东环路交叉口路北500米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MA3FDYCX6G。
法定代表人:齐俊立,总经理。
原告四川日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冠县恒仁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四川日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日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88元(已减半收取),由四川日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桥森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