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日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日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4民终4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日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陵区少陵横街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72777675G。 法定代表人:**年,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省腾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利川市东城街道办事处东关村七组1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MA497FT06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黔江区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8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上诉人四川日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北省腾川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渝0243民初284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日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日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喻 雷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