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25民初821号
原告:****,男,197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天全县。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吉泰三路8号1栋1**9楼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83年9月14日,住成都市双流区,系***公司法务部主管。
被告:***,男,196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天全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