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仁恒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勇、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25民初821号 原告:****,男,197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天全县。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吉泰三路8号1栋1**9楼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83年9月14日,住成都市双流区,系***公司法务部主管。 被告:***,男,196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天全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