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24民初3967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吉泰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2975453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系单位职工。
被告:四川省仪陇中学校,,住所地:仪陇县金城镇文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1124452286601G。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仪陇中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罗 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