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浙01民辖终1109号
上诉人杭州贝思特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腾守流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6民初49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上海腾守流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基于其与杭州贝思特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质保金补充协议》等主张相应的货款,该《质保金补充协议》中约定:“1、甲乙双方截止2019年8月19日前签订的9个购销合同总金额为154.20万元,甲方已支付货款109.90万元,乙方已开具发票132.70万元。2、截至本补充协议签订之日,甲方尚欠乙方质保金肆拾肆万叁仟元(¥44.30万元)未支付;乙方尚欠甲方发票贰拾壹万伍仟元(¥21.50万元)未开具。”因此本案并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杭州贝思特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杭州市拱墅区,系一审法院辖区,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杭州贝思特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盛峰
书记员 黄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