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贝思特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贝思特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菏泽市万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鲁17民辖终67号
上诉人杭州贝思特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思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菏泽市万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山建筑公司)、原审被告华润电力(菏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20)鲁1702民初40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不动产专属管辖案件,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本案的工程地点位于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皇镇街道办事处华润工业园区,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综上,上诉人贝思特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永汉 审 判 员 李认银 审 判 员 成爱梅
法官助理 张建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