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贝思特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贝思特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1民特360号
申请人杭州贝思特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思特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华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组织当事人进行了听证。申请人贝思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英、叶海霞及被申请人苏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旭东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本案中,贝思特公司申请撤销裁决的诸多理由均涉及仲裁的实体处理,经本院释明后,贝思特公司主张苏华公司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之情形。对此,本院认为,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应当符合以下情形:(一)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二)该证据仅为对方当事人掌握,但未向仲裁庭提交;(三)仲裁过程中知悉存在该证据,且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或者请求仲裁庭责令其提交,但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予出示或者提交。本案中,贝思特公司关于苏华公司隐瞒了双方间“两个圆盘脱水机均未安装”往来邮件之主张并不符合前述情形,理由如下:首先,邮件往来的双方分别为苏华公司员工王华东和贝思特公司员工方利智,故该邮件并非仅为苏华公司一方掌握。其次,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已要求苏华公司提交完整的邮件往来,在该公司未予全面提供的情况下,仲裁庭推定其中存在不利于苏华公司的扣款依据,并进而判定由苏华公司承担不利后果,认可了贝思特公司“扣款明细”中所载的扣款项目和金额。有关苏华公司是否安装了圆盘脱水机以及《脱水机安装合同》项下款项是否包含于扣款明细等问题的判定,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之问题均属于仲裁庭实体裁量范围,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故对贝思特公司的该项撤裁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另经审查,案涉仲裁裁决并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综上所述,贝思特公司申请撤销案涉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3年7月29日,贝思特公司与苏华公司签订《烟气脱硫改造合同》一份,该合同就双方的合同工期、价格、分包、承包方应完成的服务与责任、履约保证金等进行了约定,其第30.3条约定:“如果因本合同产生而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在一方向另一方提交此种争议通知之后30日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则该等争议应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019年9月2日,苏华公司以其与贝思特公司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一、贝思特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1248030元,承担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9月1日的利息149296元,并承担自2019年9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二、贝思特公司承担仲裁费用。同日,杭州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案。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苏华公司未选定仲裁员,贝思特公司选定涂茶生为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仲裁规则规定指定郑剑峰为首席仲裁员、朱艳为仲裁员。仲裁庭于2019年12月24日、2020年1月9日两次进行了开庭审理。2020年6月9日,杭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杭仲裁字第1436号裁决,裁决如下:一、贝思特公司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华公司支付工程款计355340.69元;并以355340.69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苏华公司支付自2019年9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苏华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三、仲裁费17376元(苏华公司已预交),由苏华公司承担12400元,贝思特公司承担4976元;贝思特公司承担部分,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径直支付给苏华公司。2020年12月8日,贝思特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
驳回申请人杭州贝思特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撤销杭州仲裁委员会(2019)杭仲裁字第1436号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杭州贝思特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施迎华 审 判 员 沈 斐 审 判 员 李洁瑜
法官助理 季三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