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湘1003民初2747号之一
原告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贝思特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普通合同纠纷,案涉物为防腐油漆。本案所涉合同,是由原告制作被告所需要的防腐油漆,再由原告运输到被告指定的地点交付;且本案中需要进行油漆的并非是不动产,而是脱硫装置等动产,其并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构成要件,本案案由应为油漆买卖合同纠纷。案涉合同中,第十条约定了合同纠纷管辖法院为合同签约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且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属有效条款。故本院对(2020)湘1003民初2747号原告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贝思特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肖毅新
法官助理 胡 琪
书 记 员 李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