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91财保43号
申请人:杭州***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园一路18号A1楼18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求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菏泽市万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菏泽经济技术开发区丹阳街道中山路天一小区E19。
申请人杭州***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菏泽市万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420925.80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杭州***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杭州***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菏泽市万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420925.8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杭州***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