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贝思特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某某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菏泽市万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91财保43号 申请人:杭州***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园一路18号A1楼18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求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菏泽市万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菏泽经济技术开发区丹阳街道中山路天一小区E19。 申请人杭州***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菏泽市万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420925.80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杭州***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杭州***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菏泽市万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420925.8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杭州***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