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陵城区鸣泰建材有限公司、江苏罗门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03执保50号
申请人:德州市陵城区鸣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罗门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杭州***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德州市陵城区鸣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罗门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江苏罗门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61730元、杭州***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5849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州市陵城区鸣泰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江苏罗门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61730元、杭州***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5849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李 峰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