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92民初535号
原告:武汉市宏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南工业园关南四路2号10层1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汉市江汉区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汉市江汉区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鑫渠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7栋2**11层110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市宏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鑫渠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武汉市宏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日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市宏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宏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武汉市宏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