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821民初629号
原告:宁洱永盛桥隧五金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821MA6MBW3JXG。
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宁洱县)宁洱镇园东路173号。
经营者:***,男,1965年2月1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云南省宁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洱县茶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鑫渠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2121909G。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连,男,1973年2月24日生,住山东省苍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洱永盛桥隧五金店与被告四川鑫渠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洱永盛桥隧五金店于2022年11月18日以原告与被告已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鑫渠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连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洱永盛桥隧五金店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洱永盛桥隧五金店撤回对被告四川鑫渠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宁洱永盛桥隧五金店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黄 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