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峰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长峰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威胜能源产业技术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2民初2376号
原告:湖南长峰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银州北路98号。
法定代表人:李悠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凤辉,湖南唯楚(宁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可,湖南唯楚(宁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威胜能源产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经开区白石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曹朝辉。
被告:长沙昌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双凫铺镇合轩村西艺组。
法定代表人:姜继亮。
原告湖南长峰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威胜能源产业技术有限公司、长沙昌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长峰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长峰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长峰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湖南长峰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斌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陈璐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