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82执526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长峰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银州北路98号。
法定代表人:李悠然,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沙昌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玉潭镇花明北路水晶城A座1008房。
法定代表人:姜继亮,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南思索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街道浏阳河大道一段588号红橡华园2栋3302房。
法定代表人:张竺,男,198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封刀岭社区凤凰城二期17栋3402室,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湖南长峰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昌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思索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124民初96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
2021年11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长沙昌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思索新能源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11月1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了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股票、车辆等财产情况,向宁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宁乡市管理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向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保险情况及其他收益类金融理财产品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4月13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0182执52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军飞
审判员 严 曦
审判员 周命君
(39330.55积极与我行协商还款事宜,故特此未能拍卖成交,先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