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82执恢208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长峰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银州北路98号。
法定代表人:李悠然,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云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澳洲北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彭良。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南长峰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云轮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湘0182民初42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长峰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湖南长峰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182执恢20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龚洪胜
审 判 员 严 曦
审 判 员 谢寅斌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谭海康
书 记 员 袁赞平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