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02财保37号
申请人:***市桥东区**建筑器材租赁站,经营场所***市桥东区姚家庄镇姚家庄村。
经营者:付洁,女,1990年5月25日,汉族,现住***市桥东区姚家庄镇姚家庄村。
被申请人:杭州雅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云梦路1号6幢105室。
法定代表人:缪小兔,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市桥东区**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杭州雅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价值705076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足额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市桥东区**建筑器材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杭州雅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507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045.38元,由申请人***市桥东区**建筑器材租赁站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乔德梅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韩文杰